《经济参考报》记者10日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获悉,当前,受国际局势和疫情影响,部分领域出现价格异常波动。为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,规范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行为,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《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》,明确了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情形,以及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。 (一)经营者有下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、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,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: 1.捏造生产、进货成本信息并散布的; 2.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; 3.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并散布的; 4.散布信息含有“即将全面提价”“涨价潮”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,推高价格预期的; 5.散布信息,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; 6.捏造、散布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、过高上涨的其他信息的。 (二)经营者有下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、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,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: 1.生产环节经营者,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,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,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,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; 2.生产环节经营者,除生产自用外,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,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,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; 3.流通环节经营者,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,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,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,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。 (三)经营者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、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,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: 1.在销售商品过程中,强制搭售商品,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; 2.未提高商品价格,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; 3.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,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; 4.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,推动商品价格过快、过高上涨的。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依法从重处罚: (一)捏造、散布商品供求关系紧张的虚假信息,引发市场恐慌,推高价格预期的; (二)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; (三)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、影响范围广的; (四)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; (五)伪造、隐匿、毁灭相关证据材料的; (六)阻碍或者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; (七)其他可以被认定为依法从重的情形。 对于此次出台《指导意见》的背景,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,近期,受国际形势和疫情影响,大宗商品、部分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出现明显波动,价格监管形势更为复杂,原指导意见已经难以适应新的价格监管形势,迫切需要制定综合性的哄抬价格认定办法。 该负责人表示,修订后的《指导意见》有以下几方面的亮点: 一是进一步细化了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; 二是将哄抬服务价格行为纳入监管范围; 三是细化了从重处罚的内容。 他进一步指出,把握和实施好《指导意见》,要在充分理解《指导意见》主要内容的基础上,做到因时制宜、因事制宜、因地制宜: 一是要严格掌握哄抬价格行为认定的前提条件;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保供和稳价的关系; 三是认定哄抬价格行为要综合多种因素判定。 (文章来源:经济参考报) 文章来源:经济参考报微信充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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